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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之源江淑玲律师厘清抵充规则,成功阻止房产被不当拍卖

2026-09-28 15:52:16 0

民间借贷实践当中,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相分离的情形屡见不鲜。部分案件出于抵押登记、资质等现实考量,由第三人出面签署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实际资金却交由他人支配使用,一旦后续发生还款争议,公证文书记载内容与客观事实出现偏差,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便会陷入被错误强制执行的困境。本案是名义借款引发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外人作为实际资金使用人,面临名下房屋被拍卖处置的风险。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江淑玲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厘清名义借款、实际用款、债务抵充等多层法律关系,针对公证债权文书事实记载错误展开诉讼,最终促成法院对超出真实债务的部分判决不予执行,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信之源江淑玲律师厘清抵充规则,成功阻止房产被不当拍卖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江淑玲律师


一、案件详情

办案经过

钱某化(化名)早年出资购买吴某(化名)经济适用房指标,实际出资占有A房屋。2012年钱某化因经营需要资金,因案涉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便安排吴某作为名义借款人,与郑某(化名)签订约100万《借款合同》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实际借款使用人、还款义务主体均为钱某化。郑某将90万汇入吴某账户后,资金交由钱某化支配。

后续钱某化通过吴某办理银行贷款,将80万元偿还至郑某指定账户。但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认定仅归还70万元本金,尚欠本金及利息、滞纳金。郑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拟拍卖由钱某化实际占有的A房屋。钱某化提出执行异议、复议被驳回,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受理后案件久未办结,执行程序即将推进。为避免财产受损,钱某化提起本案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

二、律师介入

当事人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江淑玲律师时,案涉房屋已面临被拍卖的风险,此前提起的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被驳回,刑事报案亦尚未得出处理结果。

本案存在多重代理难点:

其一,当事人并非公证文书所列明的债务人,首要任务是论证其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其二,被告抗辩我方提交的证据来源于刑事卷宗、取证形式不合法,同时主张双方还存在其他现金借款;

其三,各方对还款抵充顺序存在重大分歧,被告认为案涉还款应当优先清偿公证之外的其他债务。

接受委托之后,江淑玲律师全面梳理银行流水、公证档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全套材料,确定整体诉讼思路,围绕实际借款主体、真实还款情况、债务抵充法律规则完成证据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办案经验

1、固定证据,确认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

整理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公安询问笔录,向法院说明:吴某仅为名义借款人,全部借款由钱某化使用、归还,钱某化属于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具备提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扫清立案及审理的前置障碍。

2、厘清事实,聚焦债务抵充法律适用

双方对已经偿还的借款没有争议,但对该笔钱偿还哪一笔债务分歧巨大。郑某主张优先偿还公证之外的现金借款。

江淑玲律师提出,案涉公证借款为有息债务,负担更重;即便案外借款真实,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债务抵充规则,还款应当优先冲抵负担较重的公证借款。同时向法庭说明:公证之外借款的真实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双方可另行诉讼解决。

3、庭审中,指出执行证书事实错误

执行证书仅依据债权人单方陈述认定还款金额,与客观还款事实不符,公证债权文书载明债权债务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请求法院对超出真实债务部分判决不予执行。

四、案件结果

经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对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以及执行证书中的债权及对应的利息部分不予执行;经法院审理查明,钱某化是案涉的公证借款实际使用、还款主体,应当优先抵充公证借款本金,公证文书记载尚欠本金与实际尚欠本金事实不符,超出真实债务的及对应利息应当不予执行。

判决书

五、案件亮点

根据债务抵充的裁判规则,在各方未对债务清偿顺序作出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还款应当优先抵充负担较重的债务,法院也合理划定案件审理边界,对于公证债权文书之外的借款争议不予在本案中处理,指引当事人通过另案诉讼的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该案也充分说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并非对实体事实作出终局认定,公证处履行的主要是形式审查、核实义务,一旦公证文书载明的实体权利义务与客观实际不相吻合,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纠正公证文书存在的实体错误。证处仅做形式核实,若实体权利义务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纠正。

六、江淑玲律师温馨提醒

温馨提醒

在民间借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过程中,应当尽量做到签约主体与实际用款主体保持一致,规避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相互分离的交易模式,该模式极易引发举证困难以及各类执行风险。

在还款时,当事人需要妥善保管全部转账凭证,对还款对应的借款项目作出明确备注,如果同时存在多笔债务,建议以书面形式确定还款抵充顺序,以此减少后续发生纠纷的可能。

若发现公证债权文书记载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符,自身财产面临强制执行风险时,切勿单纯寄希望于刑事报案,应当把握好时间节点,在执行程序终结前,通过提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异议之诉实现实体层面的权利救济,避免个人财产遭到不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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