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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罪到无罪—信之源谢安平律师精准辩护捍卫了一名警察的职业尊严

2025-01-10 16:00:28 0

近期,信之源律所谢安平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一起玩忽职守罪案件,在历经一年半的沟通举证,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从免予刑事处罚到决定不起诉,谢安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刑辩经验、谨慎负责的办案风格,捍卫了一名警察的职业尊严。

  一、案件详情

A 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8年10月,A市下辖某县级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将潘某某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在讯问过程中,潘某某于当日12 时01 分及15  时43分,两次向时任刑侦一中队中队长冯某某反映身体不适。然而,冯某某对此却未予以足够重视,既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也未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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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当日17时许,冯某某请假离开执法办案中心后,由马某某等其他办案人员依法对潘某某进行讯问。不幸的是,当晚23 时24  分,潘某某在信息采集室突然瘫倒在地,小便失禁。23 时55 分,急救人员赶至现场,却发现潘某某已失去了生命体征。

2023 年3月,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冯某某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历经数月审理,在11  月,A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具体情况,免予其刑事处罚。

  二、律师介入

冯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决定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经历多番选择考量,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信之源律所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谢安平律师接手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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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案经过

谢安平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投入到紧张而细致的案件准备工作中。他仔细翻阅了案件卷宗,查阅了大量医学专业文献,为冯某某精心梳理出了五个核心辩护要点:

1 、上诉人冯某某讯问潘某某的程序合法;

2、讯问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询问了潘某某有无心血管疾病史及是否需要就医,潘某某回答没有及不需要送医;

3 、冯某某在讯问潘某某过程中,潘某某无心源性猝死的先兆;

4 、潘某某心源性猝死与上诉人冯某某及马某某的讯问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5 、侦查人员的责任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只要侦查人员谨慎履行了注意和安全义务,就不应该追究其任何责任。

同时,谢安平律师还指出,根据医学常识,心源性猝死,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一般在瞬间至1个小时。具体到本案,潘某某在讯问过程中提出的头晕、不舒服等情况,并非心源性猝死发病的典型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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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学常识,在正常室温下,心源性猝死一旦发生,3秒之后人就会因脑缺氧而感到头晕,10~20秒之后意识就会丧失,30~45秒之后瞳孔就会放大,1分钟后呼吸就会停止,甚至出现大小便失禁的情况。而最佳抢救时间仅为4  ~6分钟,但即便是在这个时间内得到抢救,发病时在医院的存活率也不超过10%  ,在医院外的存活率更是低至1% 。

综上所述,辩护人谢安平律师认为,第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上诉人冯某某在讯问过程中并无玩忽职守的行为,潘某某因心源性疾病意外死亡与冯某某的讯问行为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冯某某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予以改判。

经过法院的细致审理,谢安平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充分采纳。支持了我方主张,为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四、案件结果

2024 年11月28日,A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A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同年12 月,在发回重审过程中,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撤诉之后,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至此,冯某某终于获得了无罪的司法评判,正义得以彰显。

  五、信之源谢律师温馨提醒: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关乎职责与担当,一旦触犯,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认定玩忽职守罪,需着重考虑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具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与严重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

  六、律师介绍

谢安平律师


谢安平律师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曾担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生导师

香港公开大学《诉讼与纠纷处理课程》特聘教授

北京市监察法学会副会长

北京市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会长

北京市比较法学副会长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

谢安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教授,曾担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生导师。香港公开大学《诉讼与纠纷处理课程》特聘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比较法学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多年深耕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企业纠纷解决、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刑事辩护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法学实践与教育教学领域。

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北京市法学会项目、北京市骨干教师项目等多项课题,曾获评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及北京工商大学优秀党员称号。

【研究成果】

专著

谢安平教授在法学教学研究和科研方面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目前已出版专著、合著等10余部著作,出版的专著主要有:

《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的关系》《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刑事证据的探索与争鸣》《庭审实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研究》《司法资格考试刑事诉讼一本通》《司法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一本通》《人性观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研究》

论文

谢安平教授笔耕不辍,在《外国法译评》《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等核心刊物上翻译、发表论文30余篇(包括独著与合著)。发表论文主要有:

1、《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

2、《诱惑性侦查比较研究》

3、《半纯粹程序公正的内涵——兼论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4、《2000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

5、《论警察圈套》

6、《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关系实证研究》

7、《刑事程序公正实现的条件与作用》

8、《刑事诉讼立法人性基础比较研究》

9、《论“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刑事诉讼法的进步意义》

10、《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

11、《人工智能主体性论与刑法中的法规范主体判断》

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及保障机制》

13、《大数据背景下商业贿赂新探》

14、《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优化策略研究》

15、《论商业贿赂的认定与预防》

16、《企业法人恶意破产与金融债权保全》

17、《企业破产与银行债权保全》

18、《思辨为本,推陈出新》

19、《刑事诉讼中情感反应的内涵及对刑罚效果的作用》

20、《法学诊所式教学研究》

21、《再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的关系》

22、《人权视角下的被告人刑事陪审选择权》

23、《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生效时间、执行时间、救济时间问题》

24、《刑事被害人若干问题研究》

25、《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价值》

26、《香港刑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刑法若干问题研究》

27、《我国辩护制度研究》

主要科研项目

1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人性观视角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主持人

2、《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北京市金融局

3 、刑事一审程序研究(法国篇),教育部,分课题完成人

4 、诊所式教学研究,北京工商大学,独立

5 、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项目,主持人

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市面上项目

7 、诊所法律教育学

【成功案例】

1 、成功辩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审无罪案;

2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一审及二审(抗诉)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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