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大、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且迅速发展,与此同时这些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了。面对资金压力,不少企业会穷尽各种渠道进行融资。然而,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融资心切等原因,不少企业家以及公司高管因为在融资的过程中因非法集资而遭受牢狱之灾。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主要是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述两个罪名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意图去永久地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行为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则更比较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行为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不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与享乐,或者用于偿还属于个人的一些债务,或者是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掉,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从单位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是在正常经营,有正常的业务,经济能力较强,行为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也具有相当偿还能力,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名下鲜有资产,或者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正常经营,仍旧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的,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导致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没有造成投资人较大的损失,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经营有风险,融资需谨慎!我们的企业在日常的融资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小心,多了解有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如果有疑问,应当立即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规避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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