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为控制风险,往往在协议中嵌入股权回购与业绩补偿条款——约定目标公司未达业绩承诺或未按期上市时,由创始股东或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补偿差额。这两类条款写得好,是投资退出的安全阀;写得不好,可能在争议发生时被法院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股权回购、业绩补偿条款怎么写才有效?本文从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要点出发,拆解实操中必须落笔的关键要素。

股权回购与业绩补偿条款的效力,法院通常从三个层面审查:签约主体是否适格(与目标公司对赌还是与股东对赌,效力认定不同)、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是否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触发条件与计算方式是否明确可执行。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回购与补偿条款,效力通常获得认可;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回购条款,须履行减资程序方可执行。条款本身有效,不等于能够顺利执行——这是两回事。
2022年,某投资机构与一家科技公司及其创始股东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投资方以2000万元认购公司10%股权,若公司未能在2025年前完成合格上市,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股东按年化8%的收益率回购股权,同时约定公司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公司上市失败,投资方起诉要求创始股东履行回购义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创始股东的回购义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部分,因未经股东会决议且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认定该保证条款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最终判决创始股东支付回购款及约定收益,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投资协议仅约定“公司业绩不达标时投资方有权要求补偿”,未写明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补偿期限及责任主体。争议发生后,双方对“业绩不达标”的认定标准和补偿数额各执一词,法院难以依据模糊条款作出确定性判决,投资方的补偿请求最终未能获得全额支持。
两案对比可见:条款效力与条款可执行性是两个独立问题,前者取决于主体与内容合法性,后者取决于条款的明确程度。
主体选择决定效力走向。 与创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回购与补偿条款,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安排,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可其效力。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回购条款,则受《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约束——公司回购自身股权须履行减资程序,未履行减资程序直接判令公司回购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条款效力的差异,根源在于签约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触发条件须可量化、可验证。 “业绩不达标”“未按期上市”等表述应转化为具体指标:以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准还是以扣非净利润为准?上市是指境内A股还是包含港股?业绩考核的起算日与截止日如何确定?说起来,不少协议写了“业绩承诺”,却未约定以哪份审计报告为准,争议发生时双方各拿一份报告,条款便陷入无法执行的僵局。
补偿与回购的计算方式须闭合。 业绩补偿应明确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实际净利润)×投资方持股比例”)、支付期限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股权回购应明确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投资本金加年化收益率,或按最近一轮融资估值折扣计算)、回购款支付节点及担保安排。计算方式不闭合的条款,在诉讼中往往需要司法评估介入,周期与成本均大幅增加。
程序合规不可忽视。 若回购义务由目标公司承担,须取得股东会决议并履行减资公告程序;若涉及国有资本,还须履行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程序。程序瑕疵可能导致条款无法实际执行。
对于正在起草或审查此类条款的当事人,建议从以下角度完善:明确签约主体为创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须配套股东会决议;将业绩指标、上市时限、审计标准逐项量化,避免使用模糊表述;补偿与回购的计算公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逐一列明;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避免管辖争议拖延诉讼进程。对于已进入争议阶段的案件,应尽早评估条款的可执行性,针对目标公司回购部分是否有减资可能、创始股东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等问题提前布局。
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在股权投资与对赌协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处理股权回购、业绩补偿条款的效力争议与执行难题。本所律师能够协助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签约阶段完成条款的合规性审查与可执行性论证,在争议阶段制定兼顾效力认定与财产保全的诉讼策略。本所多次获评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具有十年以上商事诉讼与仲裁经验。我们不提供模板化条款,只针对每笔交易的主体结构、业绩基准与退出安排出具定制化方案。
以上就是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精心编辑的“股权回购、业绩补偿条款怎么写才有效?”一文,已为大家整理完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如果您在阅读后仍有任何疑问或困惑,欢迎随时咨询我们资深的律师团队!无论您正遭遇何种法律难题,都可随时在线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们24小时全天候坚守岗位,全力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