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李女士与王先生结婚七年,育有一子。婚后因王先生长期酗酒、家暴且拒绝工作,家庭经济全靠李女士微薄收入支撑。2022年起,王先生多次夜不归宿,甚至失联长达半年。2023年3月,李女士发现王先生与他人同居,遂提出离婚,但王先生以“不同意离婚”为由拒绝协商,并拒绝出庭应诉。李女士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中王先生始终未现身,仅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感情未破裂”。
二、纠纷核心
被告消极应诉:王先生通过缺席庭审、模糊答辩试图拖延离婚进程;
感情破裂举证难:家暴、分居等关键事实需完整证据链支撑;
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王先生拒绝协商导致抚养权、共同财产分配陷入僵局。
三、诉讼策略
1. 精准锁定“感情破裂”法定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重点收集三类证据:
家暴证据:报警记录、医院诊断书、伤情照片、邻居证人证言;
分居证据: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社区居委会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分居已久”的陈述;
重婚/同居证据:同居小区监控录像、共同出行记录、亲密照片(需注意合法取证,避免侵犯隐私)。
2. 申请“公告送达”破解缺席难题
因王先生故意隐匿行踪,律师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满后,王先生仍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3. 主张“不利于子女成长”排除对方抚养权
结合王先生酗酒、长期失联、无稳定收入等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主张由李女士直接抚养子女,并要求王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标准为其月收入的20%-30%)。
四、法律运用
1. 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
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认定王先生家暴、长期分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符合“其他导致感情破裂”情形。
3. 财产分割的倾斜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因王先生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李女士予以适当多分(如房产分割比例6:4)。
五、判决结果
准予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子女抚养:婚生子由李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
财产分割:共同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支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40万元;其他存款、车辆按6:4比例分割;
家暴赔偿:王先生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六、经验指南
1. 缺席诉讼的“三步准备”
证据闭环:确保家暴、分居等事实有3类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程序合规:严格按法院要求提交公告送达申请、财产清单等材料;
风险预判:提前准备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如“分居未满两年”)的反驳证据。
2. 关键证据的“合法取证”清单
家暴:立即报警并要求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而非仅口头调解;
分居:避免与对方同住,保留租房合同、快递地址变更记录等;
同居: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对方同居小区的入住登记信息。
3. 律师选择的“黄金标准”
经验优先:优先选择有3年以上家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
策略能力:考察律师是否熟悉缺席判决、公告送达等特殊程序;
资源支持:确认律师团队能否快速完成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等操作。
一方缺席的离婚案并非“无解难题”,关键在于以法律为尺、以证据为剑,精准锁定法定离婚情形,并通过合法程序突破被告的消极抵抗。当婚姻已成枷锁,法律终将为你打开重生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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