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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之源律师带您了解“券操纵证、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

2025-07-29 09:38:58 0

在金融市场中,公平、公正、公开是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犹如一颗毒瘤,不仅破坏了价格形成的自然规律,还让无数投资者在虚假的市场信号中蒙受损失,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今天,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主任李博天律师,为您深入剖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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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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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一是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三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辩护要点

1、犯罪对象界定之辩

准确界定被操纵的金融产品是否属于本罪所规制的犯罪对象至关重要。例如,一些地方金融交易所推出的“类证券”产品,虽然在交易形式上与证券有相似之处,但并未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定义的证券范畴,对这类产品的价格操纵行为,就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2、无罪辩护

主观无故意: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是基于对市场公开信息的分析和判断,属于正常的投资决策,并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那么就可以排除犯罪故意的成立。

客观无影响:若行为人的交易金额在该证券、期货品种同期总成交额中所占比例极低,如不足0.5%,且交易行为没有引起该证券、期货价格的异常波动,没有对市场秩序造成扰乱,那么其行为就可能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行为不具刑法评价性:某些交易行为虽然可能在短期内影响价格,但属于市场允许的正常交易机制范畴。

3、罪轻辩护

地位抗辩:在共同犯罪中,若行为人只是按照上级的指令进行账户操作,并未参与操纵行为的策划和决策,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那么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悔罪表现:行为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社会危害性降低:如果行为人在操纵行为实施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如通过发布澄清公告说明真实情况,纠正市场误解,降低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那么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信之源律师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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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与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时,投资者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合法、合规的投资理念。对于机构投资者和相关从业人员来说,更要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切勿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

一旦涉及相关法律风险,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尤为关键。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能迅速梳理案件核心脉络,精准识别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情节,从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关联性论证到真实性核验,构建逻辑严密的辩护体系,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由深耕刑事领域的资深主任律师领衔,凭借数十年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上千起实战案件积累的辩护经验,倾力为当事人打造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屏障,让您的每一份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坚实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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