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形式,其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多,不仅严重侵犯了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益,更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业信用体系。
今天,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主任李博天律师,为您深入剖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和辩护要点。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 犯罪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
2. 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下列五种欺骗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 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主体时,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单位作为主体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犯罪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关键要素。
根据司法实践,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形成于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之前。如果行为人在收受对方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其拒不支付对价的行为仅属于民事违约,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
1.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犯罪对象的辩护
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并非泛指所有合同,而是特指能够体现市场交易关系、受市场经济秩序调整的合同。
辩护律师辩护角度:一是争议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范畴,是否涉及市场交易活动;二是合同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实际的交易标的;三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否遵循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
2. 无罪辩护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能力,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履约行为,仅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特别是对于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后才产生不履行合同想法的,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取得财物之后,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证据不足的辩护: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或者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3. 罪轻辩护
数额认定辩护:合同诈骗的数额直接影响量刑,辩护律师应仔细核查涉案数额的计算方式和依据。对于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案件,应依据相关规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作出评价,确保在正确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情节辩护: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初犯、偶犯等。
主观恶性辩护: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如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一时糊涂,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等,可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社会危害性辩护:如果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或者行为人已通过退赃、赔偿等方式弥补了被害人损失,恢复了市场秩序,可据此请求从轻处罚。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其认定和处理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经济关系。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防止将正常的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也要依法惩治真正的合同诈骗行为,实现刑法的惩治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平衡。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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