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某科技公司财务主管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公司与供应商货款结算期间,通过伪造供应商收款账户信息、篡改付款凭证等手段,多次将公司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共计 300 万元转入自己名下账户。公司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账目异常,经初步核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认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遂在侦查阶段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二、纠纷核心
本案纠纷核心在于张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张某是否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以及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行为是否确实侵占了公司财产,并且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张某及其家属则坚称张某只是因一时糊涂犯错,不存在故意侵占的主观恶意,试图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三、诉讼策略
侦查阶段:张某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张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安抚其情绪。同时,律师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和侦查方向,为后续辩护工作做准备。
证据收集与审查:律师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对于可能存在瑕疵的证据,如转账记录的来源、伪造凭证的鉴定等,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要求补充侦查或排除非法证据。
争取有利情节:律师引导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协助张某家属积极退赃,弥补公司损失,以争取公司的谅解,为后续的量刑辩护创造有利条件。
四、法律运用
定罪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 300 万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量刑方面: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张某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取得公司谅解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同时,考虑张某的犯罪动机、一贯表现等因素,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判处。
五、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六、经验指南
企业层面: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财务审批流程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个人层面:个人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一旦涉嫌犯罪,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罚。
律师层面: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全面审查证据,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同时,要注重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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