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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专利侵权维权,信之源贾楠楠律师助企业获赔止损

2026-04-28 14:58:35 0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专利权是法律赋予创新主体的专有权利,更是市场竞争中不可侵犯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侵占专利临时保护期利益,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违反专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人依法维权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贾楠楠律师接受M医药科技公司(化名)委托,代理其与A医疗技术公司(化名)、李某绢(化名)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全程主导证据固定、技术比对、庭审抗辩与法律论证,最终实现核心维权诉求,有效维护了创新企业合法权益。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贾楠楠律师

一、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M医药科技公司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注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拥有百余项专利。涉案发明专利在2021年9月17 日申请公布,2025年1月21日授权公告。

A医疗技术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唯一股东为李某绢,与M医药科技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A医疗技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通过官网及阿里巴巴国际站推广,侵权产品为“三无”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侵害专利临时保护期利益。

M医药科技公司请求法院判令A医疗技术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专用设备,并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李某绢承担连带责任。

二、律师介入

贾楠楠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本案医疗器械专利技术属性、跨境网络销售侵权特点及一人公司主体特征,明确核心办案方向:全面固定侵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精准界定专利保护范围,夯实技术比对基础;逐一驳斥不成立抗辩;同步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与侵权赔偿,并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三、办案经过

办案经过

1、固化侵权证据

以海外客户名义沟通购买样品,通过公证固定聊天记录、收货及产品信息,以可信时间戳固定网络宣传与店铺信息,完整证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事实。

2、界定权利范围

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作为保护依据,为技术比对提供合法标准。

3、现场勘验破局

针对被告“腔体不连通、滑块不抵接”抗辩,申请法庭现场切割勘验,证实腔体连通、滑块存在部分抵接,侵权产品完全覆盖专利技术特征。

4、驳斥抗辩理由

被告合法来源证据仅为外观图片,无法对应内部结构,且产品为“三无”产品、进价与售价异常接近,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抗辩不成立;现有技术证据仅为外观图,无法体现内部结构,缺乏事实依据。

5、论证法律责任

A医疗技术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李某绢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专利法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合法有据。

四、办案结果

经中级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A医疗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A医疗技术公司赔偿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李某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支持原告核心诉求,成功制止侵权,弥补权利人损失。

医疗器械专利侵权维权,信之源贾楠楠律师助企业获赔止损

五、案件亮点

案件亮点

通过法庭现场实物勘验直观推翻技术抗辩,精准认定侵权产品落入保护范围;实现专利公布至授权后的全周期利益保护,同步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与侵权赔偿,完整覆盖权利人合法权益。

本案严格审查合法来源抗辩,明确“三无”产品、信息不符、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等情形下抗辩不成立,清晰划定经营者合规边界。同时针对一人公司特点,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六、律师结果

1.及时专利布局,重视临时保护期利益

企业应尽早完成发明专利申请布局,专利申请公布后即启动常态化市场监控,高度重视公布至授权期间的临时保护期利益,发现侵权行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2.规范证据固定,强化维权证明效力

专利侵权维权应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法定方式固化网络宣传、交易沟通、产品实物等关键证据,技术类专利可主动申请法庭现场勘验,以直观事实提升维权说服力。

3.严守合规底线,拒绝经营侵权产品

医疗器械等特殊品类经营者,应严格审核产品资质与供货来源,坚决不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产品,避免因产品不合规导致合法来源抗辩失效。

4.规范一人公司财务,防范连带责任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妥善留存财产独立相关凭证,防止因财产混同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高效维护合法权益

专利侵权案件兼具技术复杂性与法律专业性,企业遭遇侵权时,应尽快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制定系统化维权方案,最大化保护创新成果与市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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